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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防动员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来源:河北省国动办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浏览量:3635 【字体:
序号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审批层级实施机关监管主体事项备注
1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三、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市级、县级市级、县级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市级、县级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市级、县级市级、县级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市级、县级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附件1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第28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行使层级为“市级、县级”。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
市级、县级市级、县级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市级、县级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4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附件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6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下放后的实施机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附件1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第26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行使层级为“市级、县级”。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
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得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特殊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应当商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保证人民防空工程不受损害。
市级、县级市级、县级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市级、县级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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