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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开
河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项:(三)工作质量 1.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4.设计文件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5.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6.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 7.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8.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对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 |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装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 |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